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謝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原告僅繳納340元,尚欠22,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