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69號聲請人 邱正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沈偉達大地技師事務│台北銀行忠孝分行│87年2月28│11,340元│JI0000000│││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