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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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29號聲請人昇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榮濱 代理人 李緣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昇陽鵬馳大厦管理委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1年1月20日│120,700元│DC0000000│││員會│門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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