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20號聲請人 莊益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日商瑞穗實業│101年5月20日│42,550元│0000000│││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銀行台北分行││││││ 井手龍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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