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61號聲請人淞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藍儀 訴訟代理人 羅偉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哲安有限公司 蘇麗永豐商業銀行敦北分│101年6月10日│176,400元│AE0000000│││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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