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陸怡文 被告 劉楓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宇
法官蕭孝如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