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2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96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杜昕怡 債務人 王玟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玟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員林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