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65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林家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家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被害人等人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至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雖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本條所稱之特定犯罪,依同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固包括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在內。然考量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之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而就被告提供帳戶幫助犯罪之目的,尚無證據係為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況且,本件係被告以外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為訛詐行為,利用被告所提供之帳戶,要求被害人將金錢直接匯入被告帳戶之行為,屬於該等正犯實施詐欺行為之犯罪手段,並非為訛詐行為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行為,亦非被告於該詐欺行為人實施詐欺犯罪取得財物後,另由被告為之掩飾、隱匿。是被告所為,並不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容有誤會。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4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
(四)爰審酌被告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損害、前科素行,以及與到庭之被害人均能達成和解,另對未到庭之被害人亦表示均有和解意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9655號被告林家齊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家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且能預見提供自己所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不詳犯罪集團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7年6月2日下午1時4分許,將其所申辦之 元大 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元大銀行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吉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至臺北市○○區○○街○○○號即全家便利商店全家錦原門市,以宅配通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紹峰 」之人。嗣「陳紹峰」所屬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係3人以上或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取得前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在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聯結網際網路,在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或使用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虛假商品販售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致 林家德黃雅鈴劉金菱溫佩茹康佩鈺張志宇簡伶潔曾愛茵黃梨 敏等人閱覽上開虛假販售訊息後,陷於錯誤而購買之,並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林家齊上開帳戶。 嗣林家德 、黃雅鈴、劉金菱、溫佩茹、康佩鈺、張志宇、簡伶潔、曾愛茵、 黃梨敏 因付款後遲未收到所購商品,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家德、黃雅鈴、劉金菱、溫佩茹、康佩鈺、張志宇、簡伶潔、曾愛茵、黃梨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家齊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將元大│││中之供述│銀行營業部、台北富邦銀行吉││││林分行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寄送至自稱「陳紹峰」之人││││之事實。│││││││││││││├──┼───────────┼─────────────┤│2│告訴人林家德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林家德於107年│││證述│6月2日中午12時許,在││││PCHome拍賣,向假冒賣家(││││LINEID:Kak1688、暱稱:││││ 合家歡 ---凱蒂)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價格,購││││入SonyPS4主機(││││CUH-2017A系列500GB-極致││││黑);於107年6月5日││││匯款至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事實。│││││││││││││├──┼───────────┼─────────────┤│3│告訴人黃雅鈴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黃雅鈴於107年│││證述│6月2日晚間9時許,在││││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向││││假冒賣家(LINEID:sure556││││)以3,240元之價格,購入││││「金愛斯佳S3成長奶粉││││1600G」3罐;於107年6││││月4日臨櫃存入交易款項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之事實。│││││││││││││├──┼───────────┼─────────────┤│4│告訴人劉金菱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劉金菱於107年│││證述│6月3日晚間9時許,在││││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向││││假冒賣家(LINEID:ma68886││││、暱稱: 春嬌 )以2,200元││││之價格,購入「 桂格 養氣人蔘││││」60瓶,於107年6月4││││日以網路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之事實。│││││││││││││├──┼───────────┼─────────────┤│5│告訴人溫佩茹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溫佩茹於107年│││證述│6月3日晚間9時16分許││││,在「旋轉拍賣」網路拍賣平││││台,向假冒賣家以2,500元││││之價格,購入Philips飛利││││浦HD7762二手咖啡機1台││││;於107年6月5日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事實。│││││││││││││├──┼───────────┼─────────────┤│6│告訴人康佩鈺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康佩鈺於107年│││證述│6月4日上午9時10分許││││,在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向假冒賣家(LINEID:││││sure556)以8,000元之價格││││,購入SodastreamSource││││Plastic氣泡水機3台,於││││同日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之事實。│││││││││││││├──┼───────────┼─────────────┤│7│告訴人張志宇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張志宇於107年│││證述│6月4日上午10時40分││││許,接獲以LINE暱稱「生活││││季節家電」好友傳送訊息,向││││前開假冒賣家以5,400元之││││價格,購入 惠而浦 Whirlpool││││WTT2130G電冰箱1台,於同││││日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之事實。│││││││││││││├──┼───────────┼─────────────┤│8│告訴人簡伶潔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簡伶潔於107年│││證述│6月4日中午12時2分許││││,在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向假冒賣家(LINEID:││││a981085、暱稱「 佩瑩 」)以││││2,808元之價格,購入「桂格││││養氣人蔘」4盒,於同日網││││路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之事實。│││││││││││││├──┼───────────┼─────────────┤│9│告訴人曾愛茵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曾愛茵於107年│││證述│6月5日中午12時許,在││││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向││││假冒賣家(LINEID:a981085││││)以4,080元之價格,購入││││奶粉6罐,於同日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事實。│││││││││││││├──┼───────────┼─────────────┤│10│告訴人黃梨敏於警詢中之│證明告訴人黃梨敏於107年│││證述│6月5日中午12時31分││││許,在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向假冒賣家(LINE暱稱││││「佩瑩」)以4,600元之價││││格,購入奶粉,於同日以網路││││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事實。│││││││││││││├──┼───────────┼─────────────┤│11│元大銀行營業部帳號│證明元大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00000000000000號、台北富│││北富邦銀行吉林分行帳號│邦銀行吉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000000000000號均係被告所│││面影本各1份│開立之事實。│││││├──┼───────────┼─────────────┤│12│「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證明被告於107年6月2│││影本1紙│日下午1時4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全家錦原店」,將││││上開元大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寄送予自││││稱「陳紹峰」之人之事實。│││││││││││││├──┼───────────┼─────────────┤│13│告訴人康佩鈺之本日交易│證明告訴人康佩鈺在PChome│││明細表擷取畫面照片、│商店街個人賣場,向假冒賣家│││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LINEID:sure556)以│││列印畫面、LINE對話紀│8,000元之價格,購入│││錄畫面各1份│SodastreamSourcePlastic││││氣泡水機3台,並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之事││││實。│││││││││││││││││││││││││├──┼───────────┼─────────────┤│14│告訴人黃梨敏之LINE對│證明告訴人黃梨敏向假冒賣家│││話紀錄(含轉帳交易紀錄│(LINE暱稱「佩瑩」)以│││)翻拍照片、聊天紀錄、│4,600元之價格,購入奶粉,│││臺灣新光銀行向上分行存│並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台北富│││摺內頁影本各1份│邦銀行帳戶之事實。│││││├──┼───────────┼─────────────┤│15│告訴人簡伶潔之LINE對│證明告訴人簡伶潔向假冒賣家│││話紀錄(含轉帳交易紀錄│(LINEID:a981085、暱稱│││)翻拍照片影本各1份│「佩瑩」)以2,808元之價││││格,購入「桂格養氣人蔘」4││││盒,並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之事實。│││││││││││││││││├──┼───────────┼─────────────┤│16│告訴人溫佩茹之對話紀錄│證明告訴人溫佩茹向假冒賣家│││(含轉帳交易紀錄)翻拍│以2,500元之價格,購入│││照片、臺灣銀行自動櫃員│PhilipsHD7762二手咖啡機│││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1台,並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份│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事實。│││││├──┼───────────┼─────────────┤│17│告訴人林家德之LINE對│證明告訴人林家德向假冒賣家│││話紀錄(含轉帳交易紀錄│(LINE暱稱:合家歡---凱蒂│││)列印資料、中國信託銀│)以6,000元之價格,購入│││行ATM交易明細單影本│SonyPS4主機(CUH-2017A│││各1份│系列500GB-極致黑),並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事實。│││││││││││││││││││││││││├──┼───────────┼─────────────┤│18│告訴人劉金菱之LINE對│證明告訴人劉金菱向假冒賣家│││話紀錄翻拍照片、台新銀│(LINEID:ma68886、暱稱│││行帳戶交易查詢明細表、│:春嬌)以2,200元之價格│││轉帳紀錄等資料各1份│,購入「桂格養氣人蔘」60││││瓶,並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之事實。│││││││││││││││││││││├──┼───────────┼─────────────┤│19│告訴人黃雅鈴之元大銀行│證明告訴人黃雅鈴在PCHome│││大昌分行存入憑條、│商店街個人賣場,向假冒賣家│││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LINEID:sure556)以│││列印畫面、LINE對話紀│3,240元之價格,購入「金愛│││錄畫面各1份│斯佳S3成長奶粉1600G」││││3罐,並在元大銀行大昌分行││││臨櫃存入交易款項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之事實。│││││││││││││││││││││││││├──┼───────────┼─────────────┤│20│告訴人張志宇之LINE對│證明告訴人張志宇向假冒賣家│││話紀錄(含轉帳交易紀錄│(LINE暱稱「生活季節家電│││)列印資料、第一銀行台│」)以5,400元之價格,購│││幣付款交易證明單影本各│入WhirlpoolWTT2130G電冰│││1份│箱1台,並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元大銀行帳戶之事實。│├──┼───────────┼─────────────┤│21│告訴人曾愛茵之LINE對│證明告訴人曾愛茵在PCHome│││話紀錄(含轉帳交易紀錄│商店街個人賣場,向假冒賣家│││、PChome商店街個人賣│(LINEID:a981085)以│││場)翻拍照片、國泰世華│4,080元之價格,購入奶粉6│││銀行ATM交易明細單等│罐,並轉帳交易款項至被告台│││資料各1份│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事實。│││││├──┼───────────┼─────────────┤│22│被告林家齊之LINE對話│證明被告交付上開銀行帳戶予│││紀錄1份│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23│元大銀行107年8月│證明告訴人黃雅鈴、劉金菱、│││31日元銀字第│康佩鈺、張志宇、簡伶潔等人│││0000000000號函附開戶│轉入交易款項至被告元大銀行│││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帳戶之事實。│││各1份││││││├──┼───────────┼─────────────┤│24│台北富邦銀行松江分行│證明告訴人林家德、溫佩茹、│││107年9月5日北富銀│曾愛茵、黃梨敏等人轉入交易│││松江字第1070000040號│款項至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函附開戶資料及對帳單細│之事實。│││項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
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至被告雖以辦理貸款,交付上開元大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云云置辯,然詐欺集團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洗錢工具,早已為平面及電子媒體所揭露,被告既係智識正常且具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此自無不知之理,且依金融貸款之正當程序而論,本應經銀行貸放款人員核實徵信,且現行銀行貸款,無論是以物品擔保或以信用擔保,勢必提供一定保證(如不動產、工作收入證明等),供金融機構評估其信用情形,以核准貸與之款項,單憑帳戶資金往來紀錄,實無從使金融機構信任其有資力,進而核准貸款。再個人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尚非資力證明,仍無從使金融機構信任其有資力,進而核准貸款。衡情若係要作為資金流動之財力證明,當係提供有實際資金匯入之公司帳戶資料,其卻選擇交付上開餘額顯不足之個人金融帳戶資料,顯違常理,是認被告前開所辯,尚不足採,應已涉有本件罪嫌。另被告以一行為提供前揭2帳戶,幫助詐騙集團詐欺林家德等9人,係以一行為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犯行並掩飾或隱匿犯罪集團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去向,請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提供上開元大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此實際獲得報酬或款項,而告訴人等因該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而轉帳至上開元大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當時被告業已交付上開元大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應無法親自使用存摺或提款卡提領,犯罪所得自不屬於被告,是被告應無須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同負沒收及追徵價額之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檢察官許慧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胡壽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轉入帳號│├──┼───┼────┼────────┼──────┼────┼───────┤│1│林家德│107年6│於PCHome拍賣,│107年6月│6,000元│台北富邦銀行帳││││月2日│假冒賣家以6,000│5日中午12││戶││││中午12│元之價格,販售│時5分許││││││時許│SonyPS4主機(││││││││CUH-2017A系列││││││││500GB-極致黑)││││││││予林家德。││││││││││││││││││││││││││││││││││││││││││││├──┼───┼────┼────────┼──────┼────┼───────┤│2│黃雅鈴│107年6│於PCHome商店街│107年6月│3,240元│元大銀行帳戶││││月2日│個人賣場,假冒賣│4日上午10││││││晚間9│家以3,240元之│時15分許││││││時許│價格,販售「金愛││││││││斯佳S3成長奶粉││││││││1600G」3罐予││││││││黃雅鈴。││││││││││││││││││││││││││││││││││││││││││││├──┼───┼────┼────────┼──────┼────┼───────┤│3│劉金菱│107年6│於PCHome商店街│107年6月│2,200元│元大銀行帳戶││││月3日│個人賣場,假冒賣│4日中午12││││││晚間9│家以2,200元之│時6分許││││││時許│價格,販售「桂格││││││││養氣人蔘」60瓶││││││││予劉金菱。││││││││││││││││││││││││││││││││││││││││││││├──┼───┼────┼────────┼──────┼────┼───────┤│4│溫佩茹│107年6│於「旋轉拍賣」網│107年6月│2,500元│台北富邦銀行帳││││月3日│路拍賣平台,假冒│5日晚間7││戶││││晚間9│賣家以2,500元│時58分許││││││時16分│之價格,販售│││││││許│Philips飛利浦││││││││HD7762二手咖啡││││││││機1台予溫佩茹││││││││。││││││││││││││││││││││││││││││││││││││││││││││││││││├──┼───┼────┼────────┼──────┼────┼───────┤│5│康佩鈺│107年6│於PChome商店街│107年6月│8,000元│元大銀行帳戶││││月4日│個人賣場,假冒賣│4日上午11││││││上午9│家以8,000元之│時5分許││││││時10分│價格,販售│││││││許│Sodastream││││││││SourcePlastic││││││││氣泡水機3台予││││││││康佩鈺。││││││││││││││││││││││││││││││││││││││││││││││││││││├──┼───┼────┼────────┼──────┼────┼───────┤│6│張志宇│107年6│以LINE暱稱「生│107年6月│5,400元│元大銀行帳戶││││月4日│活季節家電」好友│4日上午11││││││上午10│傳送訊息,假冒賣│時4分許││││││時40分│家以5,400元之│││││││許│價格,販售惠而浦││││││││Whirlpool││││││││WTT2130G電冰箱││││││││1台予張志宇。││││││││││││││││││││││││││││││││││││││││││││││││││││├──┼───┼────┼────────┼──────┼────┼───────┤│7│簡伶潔│107年6│於PCHome商店街│107年6月│2,808元│元大銀行帳戶││││月4日│個人賣場,假冒賣│4日中午12││││││中午12│家以2,808元之│時2分許││││││時2分│價格,販售「桂格│││││││許│養氣人蔘」4盒││││││││予簡伶潔。││││├──┼───┼────┼────────┼──────┼────┼───────┤│8│曾愛茵│107年6│於PCHome商店街│107年6月│4,080元│台北富邦銀行帳││││月5日│個人賣場,假冒賣│5日中午12││戶││││中午12│家以4,080元之│時44分許││││││時許│價格,販售奶粉6││││││││罐予曾愛茵。││││├──┼───┼────┼────────┼──────┼────┼───────┤│9│黃梨敏│107年6│於PCHome商店街│107年6月5日│4,600元│台北富邦銀行帳││││月5日│個人賣場,假冒賣│││戶││││中午12│家以4,600元之│││││││時31分│價格,販售奶粉予│││││││許│黃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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