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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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廷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第192號、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鄭人豪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4284公克、0.0546公克、1.087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㈡、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結果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相關案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284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624號。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546公克)。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0872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8367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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