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枝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係「陳枝成」或「 黃榮南 」。
二、承上,查聲請狀所附用電基本資料,黃榮南為電號00000000000號之用電人,並非債權人請求電號00000000000號電費之用電人。故若本件請求之對象為黃榮南,請提出電號00000000000號實際用電人為黃榮南之釋明明文件(如:履勘資料),並陳報黃榮南之住、居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