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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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3年3月16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446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投偵字第1365、1403、1409、1542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但該罪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