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8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十九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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