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臺北縣新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美月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665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