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復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人身保險契約書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