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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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秀春上列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秀春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以112年度金簡字第3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於112年10月4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4年10月3日止。其於緩刑期內即112年10月15日故意犯誣告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634號判處拘役50日,於113年9月4日確定,迄今未逾6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略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以資彈性適用。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受刑人卓秀春於112年2月25日前某日,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112年8月25日以112年度金簡字第3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於112年10月4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2年10月4日起至114年10月3日止(下稱前案)。另於緩刑期間內之112年10月15日犯誣告罪,經本院於113年8月7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634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113年9月4日確定在案(下稱後案)等情,有本院前案、後案之刑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情,固堪認定。
㈡、惟衡以受刑人前案為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罪,後案則係犯誣告罪,其前後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情節、手段、原因、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並非相同,罪名亦互異,難認係基於相同之犯罪慣性而為之,是亦難僅憑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所犯之上開犯行,遽以推認其前案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再者,受刑人後案所犯之誣告罪,經原審法院斟酌一切情節後而判處前述之刑,顯見受刑人後案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又受刑人在前後二案審理中均自白犯行,足認非無悔意,自難以受刑人經前案宣告緩刑後再犯後案,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宣告乙節,即認其前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刑罰之必要。又聲請人對於受刑人如何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2款所定「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實質要件,並未提出其他說明或證據。復參以上揭刑法第75條之1立法意旨之說明,尚不能僅因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即遽認原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宣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