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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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36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 被告 郭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8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原向被告居所地即本院起訴,然分經送達原告位於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
00巷00○0號及苗栗縣苗栗市○○路○○○號4樓之7等居所,原告均未到庭,為免當事人旅途勞費及訴訟經濟計,並符合法律規定,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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