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 蕭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