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0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0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