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0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中縣潭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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