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七號上訴人華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被上訴人甲○○通訊處所:台北市郵政53之1133號信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勞上字第三四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二號為判決前之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已由花錦綿變更為乙○○,經乙○○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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