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0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四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