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三一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錢建榮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