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425號債權人曼哈頓景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請表明正確之債權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
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