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37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號碼AA0000000、AA0000000,金額各82,500元之支票,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抑或改依借貸等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之,並表明原因事實(非票據關係,如未約定利息,得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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