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宇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宇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全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1年
2月12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吳宇全因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受刑人吳宇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4月20日│101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330號│毒偵字第113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24│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號│1332號││├────┼────────┼────────┤││判決│101年5月11日│101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24│101年度訴字第││判決││號│1332號││├────┼────────┼────────┤││判決│101年6月4日│101年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63號│執字第87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