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60號原告乙○○
丁○○庚○○己○○丙○○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被告生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複代理人戊○○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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