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於96年11月2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證,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及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亦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囑託拘提函暨回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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