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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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5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參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於民國90年2月間,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6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1876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027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貪污所得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8條第
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陳明富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富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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