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787號聲請人 楊瑛 相對人 吳信宏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278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6年12月25日│10,000元│97年10月1日│97年10月1日│0000000│├──┼──────┼─────┼──────┼──────┼────┤│002│96年12月25日│10,000元│97年11月1日│97年11月1日│0000000│├──┼──────┼─────┼──────┼──────┼────┤│003│96年12月25日│10,000元│97年12月1日│97年12月1日│0000000│├──┼──────┼─────┼──────┼──────┼────┤│004│96年12月25日│10,000元│98年1月1日│98年1月1日│0000000│├──┼──────┼─────┼──────┼──────┼────┤│005│96年12月25日│10,000元│98年2月1日│98年2月1日│0000000│├──┼──────┼─────┼──────┼──────┼────┤│006│96年12月25日│10,000元│98年3月1日│98年3月1日│0000000│├──┼──────┼─────┼──────┼──────┼────┤│007│96年12月25日│10,000元│98年4月1日│98年4月1日│0000000│├──┼──────┼─────┼──────┼──────┼────┤│008│96年12月25日│10,000元│98年5月1日│98年5月1日│0000000│├──┼──────┼─────┼──────┼──────┼────┤│009│96年12月25日│10,000元│98年7月1日│98年7月1日│0000000│├──┼──────┼─────┼──────┼──────┼────┤│010│96年12月25日│10,000元│98年8月1日│98年8月1日│0000000│├──┼──────┼─────┼──────┼──────┼────┤│011│96年12月25日│10,000元│98年9月1日│98年9月1日│0000000│├──┼──────┼─────┼──────┼──────┼────┤│012│96年12月25日│10,000元│98年10月1日│98年10月1日│0000000│├──┼──────┼─────┼──────┼──────┼────┤│013│98年2月12日│10,000元│98年3月12日│98年3月12日│231051│├──┼──────┼─────┼──────┼──────┼────┤│014│98年2月12日│10,000元│98年4月12日│98年4月12日│231052│├──┼──────┼─────┼──────┼──────┼────┤│015│98年2月12日│10,000元│98年5月12日│98年5月12日│231053│├──┼──────┼─────┼──────┼──────┼────┤│016│98年2月12日│10,000元│98年6月12日│98年6月12日│231054│├──┼──────┼─────┼──────┼──────┼────┤│017│98年2月12日│10,000元│98年7月12日│98年7月12日│231055│├──┼──────┼─────┼──────┼──────┼────┤│018│98年2月9日│10,000元│未載│99年3月9日│231056│├──┼──────┼─────┼──────┼──────┼────┤│019│98年2月9日│10,000元│未載│99年3月9日│231057│├──┼──────┼─────┼──────┼──────┼────┤│020│98年2月9日│10,000元│未載│99年3月9日│231058│├──┼──────┼─────┼──────┼──────┼────┤│021│99年2月9日│10,000元│未載│99年3月9日│231059│├──┼──────┼─────┼──────┼──────┼────┤│022│99年2月9日│10,000元│未載│99年3月9日│231060│├──┼──────┼─────┼──────┼──────┼────┤│023│99年2月9日│10,000元│未載│99年3月9日│231061│├──┼──────┼─────┼──────┼──────┼────┤│024│99年2月9日│10,000元│未載│99年3月9日│231062│├──┼──────┼─────┼──────┼──────┼────┤│025│99年9月1日│7,500元│未載│99年10月1日│231069│├──┼──────┼─────┼──────┼──────┼────┤│026│99年10月1日│7,500元│未載│99年11月1日│231074│├──┼──────┼─────┼──────┼──────┼────┤│027│99年10月1日│7,000元│未載│99年11月1日│231073│├──┼──────┼─────┼──────┼──────┼────┤│028│99年10月1日│1,200元│未載│99年11月1日│231075│├──┼──────┼─────┼──────┼──────┼────┤│029│99年11月1日│7,500元│未載│99年12月1日│538001│├──┼──────┼─────┼──────┼──────┼────┤│030│99年12月1日│7,5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538005│├──┼──────┼─────┼──────┼──────┼────┤│031│100年1月2日│1,200元│未載│100年2月2日│538009│├──┼──────┼─────┼──────┼──────┼────┤│032│100年1月4日│3,000元│未載│100年3月4日│538010│├──┼──────┼─────┼──────┼──────┼────┤│033│100年1月4日│7,500元│未載│100年2月4日│538008│├──┼──────┼─────┼──────┼──────┼────┤│034│100年8月1日│10,000元│未載│100年8月15日│538011│├──┼──────┼─────┼──────┼──────┼────┤│035│100年8月1日│10,000元│未載│100年8月15日│538012│├──┼──────┼─────┼──────┼──────┼────┤│036│100年8月19日│10,000元│未載│100年8月22日│0000000│├──┼──────┼─────┼──────┼──────┼────┤│037│100年8月19日│10,000元│未載│100年8月22日│0000000│├──┼──────┼─────┼──────┼──────┼────┤│038│100年8月19日│10,000元│未載│100年8月22日│0000000│├──┼──────┼─────┼──────┼──────┼────┤│039│100年8月19日│10,000元│未載│100年8月22日│0000000│├──┼──────┼─────┼──────┼──────┼────┤│040│100年8月22日│50,000元│未載│100年8月22日│538013│├──┼──────┼─────┼──────┼──────┼────┤│041│96年12月25日│10,000元│98年6月1日│98年6月1日│53801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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