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尹曉嵐 被告 黃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美金2091萬5954.3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2月6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1.765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6億6439萬5288元(計算式:2091萬5954.3元×31.765=6億6439萬52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萬7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萬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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