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8年7月31日98年度易緝字第55號裁定被告甲○○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部分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21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緝字第148號、97年度偵緝字第2582號、97年度偵緝字第1763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以98年度易緝字第5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查被告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並於98年4月8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本件提起公訴部分,既與該案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屬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之規定,應諭知免訴判決,則上開裁定即有不宜,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