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世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琬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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