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92號
聲請人 黃信月
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冠瑋 、南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1,905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