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1號債權人大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培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維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業於民國100年3月4日經授中字第1003406341號函准
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231,96
2元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新臺幣231,164元,二者不相符)㈣確認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請求標的利息起算日106
年8月2日與請求原因事實利息起算日106年7月2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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