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原告台北美國學校法定代理人SharonHennessy( 韓雪倫 )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 律師
許譽鐘 律師被告 蔣友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49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陳文欽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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