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告 趙復山 被告 黃泳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63,605元/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現值)×6,39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55/63950(被告主張權利範圍)=7,445,192元。
㈡上揭土地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5樓房屋103年度總現值為204,500元。
㈢合計:7,649,692元(7,445,192+204,500=7,64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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