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32號上訴人 陳玲惠 被上訴人 鄭釧義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