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公寓頂樓增建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49號上訴人 楊惠玲 被上訴人 章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公寓頂樓增建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陸 拾柒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柒萬捌仟零陸拾柒元【計算式:119.44(平方公尺,即上訴人主張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235,000(平方公尺/元,即起訴時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即大廈之登記樓層數》=4,678,0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玖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