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美芳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各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8日晚間8時許、107年8月19日晚間8時許108年8月5日晚間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052、2402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636、22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36號109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4日109年3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緝字第36號109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4日109年3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447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