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桃簡字第17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𡤜尉
洪素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 鄭懿尉 」之姓名應更正為「鄭𡤜尉」。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質,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
二、茲本件被告鄭𡤜尉等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將被告鄭𡤜尉之姓名誤繕為「鄭懿尉」,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