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41號債權人 黃國林 債務人 賴麗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500元,及自107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參照。查債權人主張兩造係約定債務人應於107年6月14日前給付本件款項,則清償日應含107年6月14日當日,而於107年6月14日屆滿時起,即107年6月15日債務人始負遲延責任,故本院爰准許如第一項所示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