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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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原告 謝旻珊 被告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