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43,65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