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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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43,65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