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12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十萬五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一千六百六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