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宜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4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宜德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施宜德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施宜德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紀錄,甫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檢察官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證據資料以資為憑,足見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卻故意再犯本案,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和平方法解決紛爭,僅因細故即以暴力相向,致告訴人 劉明勳 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4144號被告施宜德男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9樓之2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2樓之2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宜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1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於111年6月27日14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內工地,與劉明勳因工作意見不合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電動起子毆打劉明勳,致劉明勳受有頭部鈍傷之傷害。
二、案經劉明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經傳未到,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宜德於警詢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劉明勳指訴歷歷及清泉醫院診斷證明書、刑案資料查註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至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檢察官張容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姿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