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代理人 陳建瑜 債務人 張雅雯 債務人 王天財
一、債務人張雅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款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五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天財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