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沛澤 上列聲請人與 吳連強 等六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完整內容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至院供參。
二、請 陳明 是否有領取會息之情事,若有,請具狀陳報具體領取數額。
三、請釋明本件之 梁雅玲 、張饋方何以得代理飛耀自治互助聯誼會收取款項,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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