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補字第227號原告 李竣聿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 律師被告 王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4年1月19日簽立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因之訴請確認汽車所有權為被告所有,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8,17
4元等情。因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仁武區,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