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 黃李月娥 訴訟代理人 黃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零股│1│80│├──┼──────────┼───────┼──┼──┼──┤│2│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零股│1│8│├──┼──────────┼───────┼──┼──┼──┤│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零股│1│18│├──┼──────────┼───────┼──┼──┼──┤│4│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零股│1│10│├──┼──────────┼───────┼──┼──┼──┤│5│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零股│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