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原告 張如嫣 被告 涂慶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016號詐欺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林怡伸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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